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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關系認識的五大理論
現(xiàn)代意義的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都是西方哲學的產(chǎn)物,于20世紀初伴隨著西學東漸的文化思潮被正式引介到中國,下面是小編搜索整理的一篇關于辯證法和形式邏輯探討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前言
現(xiàn)代意義的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傳入具有共同的時代背景,那就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舊中國,為了救亡圖存,實現(xiàn)民族振興,一些有使命感的知識分子有感于中華民族思想文化的落后,主張大力引進西方的新科學、新思想,從而從文化和思維上實現(xiàn)革新。
但是,由于這兩種邏輯之間存在著諸多差異,隨著推廣和研習的不斷深入,在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關系上引起了許多爭論。在整個中國現(xiàn)代思想史上,有關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關系的探究曾先后引發(fā)了兩次大規(guī)模的辯論,持續(xù)時間達二十年之久。這種現(xiàn)象在人類思想史上是罕見的,幾乎吸引了當時中國學術界大部分思想家的加入,引起了“地震式”的反應。第一次對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關系的討論發(fā)生在20世紀30年代,第二次發(fā)生在建國之初的20世紀50年代。這兩次辯論雖然并非純粹學術的,還伴隨著意識形態(tài)的介入,但在客觀后果上還是引起了人們對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多方面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許多認識成果還一直影響到今天。
在我國現(xiàn)代學術史上對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關系的界定也多來自于這兩次大辯論。歸結起來,人們對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關系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用辯證法取代形式邏輯
在20世紀30年代和50年代都有一些辯證法學者站在辯證法的立場上對形式邏輯進行批判,認為有辯證法這種“高級邏輯”就夠了,因此,主張用辯證法取代形式邏輯。他們從許多方面列舉了形式邏輯的“罪狀”,對形式邏輯進行了猛烈的批判。具體批判理由如下:
第一,認為形式邏輯的思維方法是主觀唯心主義的。他們認為形式邏輯的理論和體系完全就是一種學者的主觀構造,與客觀世界的運行規(guī)律不相符合,是主觀唯心主義的產(chǎn)物,對我們的認知沒有價值。比如王特夫就認為形式邏輯是在“主觀武斷中提出的”,因此,“是觀念的論理觀點”和“主觀唯心主義的思維方法”。
第二,認為形式邏輯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他們認為形式邏輯在認識事物時采用一種片面的、孤立的、靜止的視角去認識事物,完全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這正是辯證法所激烈反對的。邱瑞五就認為:“形式邏輯只在事物的靜態(tài)中、事物的表象中觀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變的、形而上學隔離著的。”艾思奇也認為:“所謂形而上學,就是從形式論理學(形式邏輯的一種舊稱———引者注)產(chǎn)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者社會的一切現(xiàn)象,或者思想中的一切概念等都看作固定的、各自獨立毫不相干的東西。”
第三,認為形式邏輯是一種保守落后的意識形態(tài)。例如王特夫就認為:“形式論理學的思維方法,是最適合于封建貴族制度時代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tài)。”張鳳閣也指責形式邏輯“把自然社會、人類社會思想和前路桎梏了”。
雖然他們在取消形式邏輯存在的立場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做法上還存在一些差異。其中一些學者主張徹底“消滅”形式邏輯,把它丟進“歷史的博物館”里。艾思奇就認為:“形式論理學的思想,雖然不能說不是思想,然而只能算低級的思想;我們現(xiàn)在既已有了高級的動邏輯,就用不著形式論理學。形 式 論 理 學 到 現(xiàn) 在 是 被 動 的 邏 輯 揚 棄 了,否 定了。”葉青更是主張:“要豎出革命的旗子來打倒形式邏輯。”
也有一部分學者認為,雖然形式邏輯作為一門學科沒有存在的必要,但其中一些方法和材料還是比較有價值的,我們應該把它們吸收進辯證法之中,為辯證法所用。潘梓年的觀點就屬于這種吸收揚棄的觀點,他認為:“形式邏輯的三個思維規(guī)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拒中律已絕對不能用;概念論、判斷論、推理論、分析和綜合、演繹和歸納等等則須加以根本的改作而構成思維方法的一部分;關于詞、命題、三段論的各種規(guī)定以及密勒五規(guī)則與統(tǒng)計法等等,則全部收編過來,叫它們充當技師而列為思維技術。”
二、用形式邏輯取代辯證法
站在形式邏輯的立場上對辯證法進行批判的問題主要出現(xiàn)于20世紀30年代那場關于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爭論中,主張辯證法不是一種科學,基本上是無用的,這基本上相當于要求取消辯證法的合法地位。建國以后鑒于特殊的政治背景和意識形態(tài),對辯證法批判的聲音基本上是一種“路斷人稀”的狀態(tài)。尤其是20世紀50年代那場大爭論中,形式邏輯自身地位難保,因此忙于為自己的“生存”爭辯,對辯證法已經(jīng)沒有了批判的能力。
20世紀30年代對辯證法進行批判的主要是一些精通歐美哲學思想的邏輯學者,他們站在西方哲學史和近代科技發(fā)展的立場上對辯證法展開了批判。他們堅決反對打擊形式邏輯的做法,認為只有形式邏輯才是科學的方法,而辯證法在科學上是無用的,它本身是非科學的,因此沒有存在的必要。例如張東蓀就認為,“辯證法所講的是正反合,而這個空泛的正反合在科學上完全無用。”“科學方法,自古以迄今為止,依然只是所謂的觀察法、歸納法、測量法、化驗法、統(tǒng)計法等,從來沒有用過辯證法。”
比較有自由思想的學者顧準在建國以后看到辯證法作為一種意識形態(tài)、一種形式主義的教條,嚴重束縛了人們的思想,對科學研究的開展十分不利,因此對辯證法也進行了批判。他認為:“假如真正的科學家,讀了《反杜林論》而拋棄了他原來習以為常的方法,而來徹底改造思想,成為辯證法主義者,那么他的科學生命也就完蛋了。”
近年來,邏輯學者王路對辯證法的邏輯性質(zhì)也提出了質(zhì)疑,他認為:“從邏輯出發(fā)或者對照邏輯來思考辯證法的時候,可以清晰地看到,辯證法恰恰缺乏邏輯的這些性質(zhì)和特征。比如,它闡述基本原理的方法不是通過證明,而是利用舉例、比喻、類比等方法;它關于矛盾的描述和說明只是常識性的,缺乏邏輯定理那樣的依據(jù)。”
三、高等邏輯與低等邏輯關系
主張辯證法是一種高等邏輯,而形式邏輯一種初等邏輯的學者比較多。這部分學者認為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關系就像高等數(shù)學和初等數(shù)學的關系一樣,有高低之分。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幾乎在每個時期都有,從20世紀30年代的那場爭論起直到現(xiàn)在。如前所述,艾思奇就認為辯證法是一種高級的動邏輯,而形式邏輯是一種低級的思想。在許多辯證邏輯的教材中也曾明確宣揚這一點,比如張世珊所著的《辯證邏輯學》就認為:“形式邏輯是邏輯科學發(fā)展的第一階段,它著重研究抽象思維階段的科學;辯證邏輯是邏輯科學發(fā)展的第二階段,它著重研究辯證思維階段的科學。”因此,“辯證邏輯是邏輯科學發(fā)展的高級階段,它突破和克服了形式邏輯狹隘的眼界,解決了形式邏輯自身所無法解決的矛盾。”
高等邏輯和低等邏輯關系這種觀點也是邏輯學者馬佩所一直持有的觀點,他在最近出版的《邏輯哲學》中依然認為:“普通邏輯是邏輯科學發(fā)展的初級階段,辯證邏輯是邏輯科學發(fā)展的高級階段。”“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的關系類似于初等數(shù)學和高等數(shù)學的關系。”
這種高低等關系論的思想主要來源于恩格斯,尤其是他的《反杜林論》。在其中,他明確指出:“甚至形式邏輯也首先是探尋新結果的方法,由已知進到未知的方法,辯證法也是這樣,不過高超得多;而且,因為辯證法突破了形式邏輯狹隘界限,所以它包含著更廣泛的世界觀的萌芽。”“初等數(shù)學,即常數(shù)數(shù)學,是在形式邏輯的范圍內(nèi)運作的,至少總的說來是這樣;而變數(shù)數(shù)學———其中最重要的是微積分———本質(zhì)上不外是辯證法在數(shù)學方面的運用。”
四、內(nèi)涵邏輯和外延邏輯關系
從觀點的提出時間上來看,這是一個較晚出現(xiàn)的觀點。
這種觀點認為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關系是內(nèi)涵邏輯和外延邏輯的關系,它們是不同的思維方式。這一觀點具有一定的德國古典哲學背景,尤其是黑格爾的邏輯學理論。據(jù)目前現(xiàn)有資料分析,明確提出這種觀點的學者是鄒化政先生。他在《〈人類理解論〉研究》中對形式邏輯和辯證法的區(qū)別給予了具體的說明,他認為:“內(nèi)涵邏輯的演繹法根本不同于外延邏輯的演繹法:外延邏輯是形式邏輯,它的演繹以現(xiàn)成的概念所組成的普遍概念為出發(fā)點,而不涉及概念的創(chuàng)生和起源問題;內(nèi)涵邏輯則是一般真理內(nèi)容的邏輯,它的演繹本質(zhì)上涉及概念的創(chuàng)生或起源及其不同邏輯層次的發(fā)展。所以思維的直覺能動理解作用,在外延邏輯的演繹法中是沒有地位的,但它在內(nèi)涵邏輯的演繹法中,卻是一個貫通始終的基本環(huán)節(jié)。思維的直覺理解作用,就是思維創(chuàng)生、發(fā)展其概念的一種能力或規(guī)律。”
近年來,也有一些學者持有這一觀點。比如田忠鋒在《超越形式邏輯的內(nèi)涵邏輯———康德和黑格爾的辯證法》一文中,就把康德和黑格爾的辯證法理解為不同于形式邏輯的內(nèi)涵邏輯。
五、人的邏輯與物的邏輯關系
雖然國內(nèi)眾多學者對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并貢獻了多種思想觀點,但依然無法“端掉”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關系的困境。辯證法依然到處“指手劃腳”,并對許多自己無力解決的事情發(fā)出“指令”,從而逐漸走向了一種教條主義,演變成為一種萬能的公式,甚至被人們戲稱為“變戲法”。由于我們常常采用形式邏輯的“目光”來看待人,也導致了“人”的物化,使得人的豐富內(nèi)涵、人的自由性和超越性被忽視掉了。
正是基于這一思想困境和現(xiàn)實生活狀況,哲學家高清海通過對人類思想史的考察與繼承,重新理解了辯證法,也重新理解了形式邏輯,并在此基礎上重新界定了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關系。他認為:“人已經(jīng)具有了一種不同于其它物的‘存在邏輯’,對于這種獨特的存在邏輯的把握,如果采用認識物的方式,其結果必然是南轅北轍,不得要領。因此,對于人的認識,必然內(nèi)在地呼喚一種符合人之特異本性的特殊認識方式,也就是說,人的獨特存在邏輯要求一種與之相應的特殊理論邏輯方能把握,否則,不可避免地將會導致人的抽象化和人的失落的結局。”
也就說,人有一種完全不同于物的存在方式即生存邏輯,對于這種生存邏輯的把握必須采取一種契合其精神的理論邏輯,否則就難以真正理解人。在高清海先生看來,最適合于把握人的存在邏輯的理論邏輯就是辯證法,辯證法在本真意義上就是一種人的邏輯,一種把握人的理論邏輯,我們“只能運用辯證的思維邏輯即人性邏輯來說明人”。辯證法作為一種哲學思維方式,在本性上就和人的生存密切相關,正如高清海所說:“它表征的主要是人、人的生存和活動的本性。”
高清海在把辯證法理解為人的邏輯的同時,也為物找到了一種對應的邏輯,這就是形式邏輯。高清海認為形式邏輯作為一種在人們的科研和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遵守的思維形式和思維規(guī)則,它本質(zhì)上是一種物種的邏輯,即物的邏輯。
他說:“形式邏輯作為常規(guī)邏輯主要表現(xiàn)為物的本性,適用于認識物種規(guī)定的邏輯,所以也可以稱做‘物種的邏輯’。”
高清海還從本源上指出了形式邏輯為什么是一種物的邏輯和一種物的哲學思維方式。他認為這是因為形式邏輯在起源上或者產(chǎn)生的根據(jù)上就“烙”下了物種的標記,“形式邏輯的方法基本上是在認識物種事物的經(jīng)驗總結中建立和形成的,它適合于認識人以外的事物”。也就是說,形式邏輯是人類在認識各種外在事物,比如各類動物、各類植物等基礎上形成的,主要是基于各種事物的本性及其之間的關系。
他還指出,長期以來,人的地位的失落,人的尊嚴被貶低的一個重要根源就在于理解人的思維方式不恰當,采用了物的思維方式來思考人,如此以來,就會把人物化,把人等同于物,把人降到物的地位,人的價值和尊嚴就被忽略了。他說:“理解人不在于把人看做什么,關鍵在于邏輯,只有人的邏輯才能理解人,從物的邏輯無論怎樣去強調(diào)人不同于物,到頭來都不免把人理解為非人。”
至此,高清海把辯證法界定為人的邏輯,把形式邏輯理解為物的邏輯,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關系是人的邏輯與物的邏輯的關系,從而把它們區(qū)別開來,進行了“劃界”。人的邏輯與物的邏輯的關系論成為了理解辯證法和形式邏輯關系的一種最新的理論。
六、觀點芻議
無論是站在辯證法的立場上來對形式邏輯進行批判和否定,要求用辯證法來取代形式邏輯,還是站在形式邏輯的立場上批判辯證法,要求用形式邏輯來取代辯證法,首先都有一種立場上的局限。對于兩種異質(zhì)的學科和思維方式,立足于其中一種思維方式來看待另一種,肯定會發(fā)現(xiàn)其有許多的不足,這種看法本身就是戴著“有色眼鏡”的偏見。另外,這兩種觀點的出現(xiàn)還有其他因素,比如意識形態(tài)的介入,從學科的爭論演變?yōu)槁肪的“斗爭”。在意識形態(tài)的介入下,人們對兩種邏輯的認識難免會有失偏頗。
高低等關系論在目前看來也是成問題的。辯證法和形式邏輯均源自于古希臘的邏各斯,只是對對象的理解方式和理解原則不同,在兩千余年的發(fā)展史中并沒有顯示出高低之分。何況,在20世紀中后期,形式邏輯在計算科學、信息技術以及人工智能等尖端科學領域都獲得了廣泛應用,這充分說明它并非一種初級的思維方式。
內(nèi)涵邏輯和外延邏輯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這種觀點注意到了兩種邏輯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而只是認識對象的思路不同。而且把這種區(qū)分放到了德國古典哲學的視野之中,有一定的深度。但是這種觀點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邏輯學科內(nèi)部對內(nèi)涵邏輯和外延邏輯的界定早已成定論,只是并非指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關系。在邏輯學視野中,從弗雷格提出語義學思想算起,內(nèi)涵邏輯的存在已經(jīng)有一百余年的歷史了,它主要以必然、可能、時間、空間等內(nèi)涵邏輯算子為研究對象。內(nèi)涵邏輯通過對內(nèi)涵邏輯算子的分析和探究,刻畫出其相應的形式系統(tǒng),從而解決內(nèi)涵邏輯形式系統(tǒng)的語義模型解釋及相關形式系統(tǒng)的可靠性和完全性證明等問題。其次,說形式邏輯不管思維的內(nèi)容,只從思維的形式來思考問題,也不盡屬實。形式邏輯在根本上離不開具體的思維對象,只是它比較喜歡把認識的對象形式化而已。形式化的對象依然是對象,是內(nèi)容。形式邏輯也是立足于一定的世界的,它不是學者們的任意建構。
其實,內(nèi)涵邏輯和外延邏輯關系的觀點已經(jīng)注意到了兩種邏輯思維原則的根本差異,只是沒有進一步深入考察這種差異的根源在于它們適用的對象有著根本的不同,辯證法適用于人,而形式邏輯則適用于物。人與物的存在方式有著根本的不同,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思維原理和理解原則就分別奠基于人的生存性和物種的現(xiàn)成性存在方式之上。辯證法是人的邏輯,而形式邏輯則是物的邏輯,辯證法和形式邏輯的關系是一種人的邏輯與物的邏輯的關系。
應該說人的邏輯與物的邏輯這種關系理論目前看來是比較合理的,這種界定有它的優(yōu)勢和價值:其一,它找到了適合理解人的哲學思維方式,重新理解了人,恢復了人應有的尊嚴和地位,可以避免用形式邏輯的方式來把人“物化”“抽象化”,人的獨特性和自由性都得到了張揚;其二,它遏制了辯證法的“狂妄”,也對其進行了限定,它就是人的邏輯,適合于理解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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