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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審查起訴部門對扣押、凍結款物的審查和處理
對涉案扣押、凍結款物的審查和處理,是審查起訴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正確處理涉案款物是案件質量的根本保證,對于打擊犯罪,提高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此,筆者有以下認識:
一、審查起訴中要對扣押、凍結的款物進行全面審查
1、與犯罪有關的款物及其孳息是否已經扣押、凍結。這里所稱的“犯罪”是指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所認定的犯罪,而不是最終由法院通過審判認定的犯罪。例如:盜竊犯罪中運贓的汽車,就是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無論此起盜竊是否被法院認定為犯罪,只要偵查機關認定了這一事實,就應該將汽車扣押。
如若不然,犯罪分子將汽車銷毀、丟棄或賣掉,此案就會缺少一件運贓的物證,犯罪分子就會在經濟上占到便宜。
另外使刑法第64條的規(guī)定難以得到落實。
2、已經扣押、凍結的款物是否與犯罪有關。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很多扣押、凍結的款物與犯罪無關。例如:聚眾斗毆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佩戴的金戒指、金項鏈、手表等,這些物品是犯罪嫌疑人隨身佩戴的飾物,既不是聚眾斗毆犯罪的]一具,也不是聚眾斗毆犯罪的對象,與聚眾斗毆犯罪沒有任何關系,所以這些物品就不應該扣押,應依法發(fā)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交由監(jiān)所部門代為保管。這樣有利于區(qū)分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財產、還是與犯罪有關的款物,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財產權利。
3、違禁品無論是否與犯罪有關應一律扣押處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ll條規(guī)定: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淫穢物品等違禁品,工具、賭資,吸食、注射毒的用具, 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
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所查獲的違禁品都要依法收繳處理, 當然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所查獲的違禁品也應依法扣押處理。例如:在搶劫犯罪嫌疑人身上查獲的黃色光盤、非法刊物等,雖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物品,與犯罪無關,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個人不應該持有,一旦持有應子收繳并按規(guī)定處理。
4、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是否已經固定和妥善處理?垩旱牟灰碎L期保存的物品也應該是與犯罪有關的物品, 與犯罪無關的應及時發(fā)還處理。例如:犯罪嫌疑人盜竊的藥品等,長期保存一是及易變質;二是容易造成污染。因此,要通過錄像、照相等手段進行圊定,然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理。這樣既固定了證據,又避免了其他事故的發(fā)生。
二、審查起訴中對涉案款物有扣押、凍結的權力在審查起訴期問,檢察機關可以行使偵查職權,這是我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78條規(guī)定: “審查起訴部fj辦理案件時,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的偵查措施和程序。” 因此說審查起訴部門此時可以代表檢察機關行使扣押、凍結的權力。
筆者認為審查起訴部門此時有 種方法,可以行使扣押、凍結的職權:
1、通過下達《檢察建議》,要求偵查機關對涉案款物依法扣押、凍結,并移送檢察機關。
2、通過下達《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偵查機關執(zhí)行檢察機關簽發(fā)的扣押、凍結款物決定書。
3、偵查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意見拒不執(zhí)行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扣押、凍結涉案款物。這樣做,一是可以通過審查起訴部門行使檢察監(jiān)督權力,督促偵查機關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二是避免形成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防止違法結果的延續(xù),真正做到嚴格執(zhí)法。
三、審查起訴階段對扣押、凍結I款物的保管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扣押、凍結款物的保管,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 “扣押、凍結的款物交由財務裝備部門管理! 這也就是說。決定或接收扣押、凍結款物的部門無權管理扣押、凍結的款物。為此,在涉案扣押、凍結的款物移交和保管上,扣押部門與保管部門應做好銜接工作。
1、審查起訴部門在對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時,應進行照相同定,必要時可以進行同期錄像。
2、審查起訴部門在接收被扣押、凍結的款物時,財務裝備部門在保存、管理被扣押、凍結款物時,也可以進行照相同定或同期錄像。
3、對扣押、凍結的貴重、細小物品,應密閉封存,執(zhí)行扣押的人、接收人和保管人應在封存件上共同簽章。防止扣押、凍結的款物丟失、挪用或調換。
4、審查起訴部門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進行照相固定或同期錄像,財務裝備部門在對扣押、凍結的物品進行處理時,應進行照相固定或同期錄像,必要時應進行科學鑒定。
四、審查起訴中對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
我國刑法第64條規(guī)定: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我國刑訴法第l98條規(guī)定: “ 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生效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律沒收,上繳國庫。”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法及時返還。
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13條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處的罰沒款和沒收物資變價款,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 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檢察機關也具有將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繳國庫的權力。但檢察機關在將涉案扣押、凍結的款物依法處理時,應具體問題具體處理。
1、對涉案事實認定的款物,應依照法院的生效判決,該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的,依法上繳國庫。對判決發(fā)還當事人或單位的財物,依法發(fā)還當事人或單位。
2、對涉案事實未認定的款物,或法院判決未涉及的款物,應區(qū)別對待:
(1)對通過違法手段占有的,原屬于個人合法的財物、單位的黨費、團費、工會會費以及職工食堂等單位集體福利的財物,應予發(fā)還。
(2)對通過違法手段占有的,原屬于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的財物,應予發(fā)還。
(3)對通過違法手段占有的,原屬于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的財物,掛賬待銷的,應予發(fā)還;已經核銷賬目的,應一律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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