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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質押的擔保功能初探論文
內容摘要:知識產權是一項理論性、操作性極強的制度,充分發(fā)揮了財產權的經濟效用,還為企業(yè)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但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卻少有研究,因而無法實際解決知識產權實施中的擔保力不強的問題,本文結合一則事例對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增強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的若干方案。
關鍵詞:擔保功能 擔保標的價值
A Research on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 from one then loan case guarante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Abstract: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as a useful system characteristic of its profound theory and accurate and careful operation, has been fully applied to display the economic utility of property rights, which successfully opened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the enterprise。 But the academic circles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is rarely studied, which thus leads to little help in solving the weak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This article unifies one then pawned instanc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and proposes certain plans concerning the enhancement of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Key words:guarantee function, value of guarantee sign
2003年7月31日上午,北京市商業(yè)銀行官園支行正式向北京科凈源環(huán)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發(fā)放了100萬元專利貸款,這是北京市企業(yè)首次以專利權為物獲得的銀行貸款。{1}在這筆專利貸款業(yè)務中,銀行要求北京科凈源環(huán)宇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除提供專利權外,還必須提供一定的有形資產的擔保。該例作為我國為數(shù)不多的專利權事例頗為引人注目,但銀行的這一做法也讓人掩卷深思。因為專利權是質權人通過對專利權交換價值的支配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而專利權的價值遠遠高于一般有形物的價值。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完全可用該權利獲得擔保利益,以該設質權利的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另行提供擔保的做法似乎有違專利權的目的。由此引發(fā)了關于如何認識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的問題。
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是知識產權所具備的保證債權實現(xiàn)的功能。其功能的強弱直接關系到債權的安全,與質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而,對其擔保功能的分析,于質權人來說,顯得至為重要。而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缺乏研究,因而無法實際解決知識產權實施中的擔保力不強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知識產權業(yè)務的開展,因此從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的角度分析知識產權難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擔保功能評析
知識產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其擔保功能源于知識產權的價值,知識產權擔保功能的大小最終決定于知識產權價值的大小。知識產品作為一種創(chuàng)造性思想及其表達方式以及識別性標記的精神產物,其價值具有三個特點:
第一,價值遠遠高于一般財產。如1998年IBM的專利許可費收入為10億美元。日立公司1996年的專利許可費為5億美元。遠遠超出有形財產的價值。但知識產權是一個龐雜的權利體系,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甚至同類的知識產權因客體的不同其價值也存在差異。以商標為例,馳名商標的價值就遠遠高于一般商標的價值。因此,雖然從總體而言知識產權擁有高價值,但在不同國家不同發(fā)展時期知識產權的價值都有所差異,不同類型知識產權也存在著價值差異性。
第二,知識產權的價值具有不穩(wěn)定性。知識產權的價值容易受技術、政策和市場變化的影響,價值經常地處在變化之中。有時價值會逐步攀升,有時會有所下降。以商標為例,當企業(yè)經營良好,銷售順暢時,商標的價值會大幅度上升;但當企業(yè)經營不好,銷售不暢時,商標的價值則會下跌。
第三,知識產權價值是一個預期值。{2}知識產權價值的不穩(wěn)定性決定了質物價值是一個預期值。在設立知識產權時,其價值是以當事人或者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的預期價值為基礎。但預期價值與其實現(xiàn)的價值并不相吻合。因為評估價值是知識產權在市場上的模擬交易價格,受未來市場諸因素的影響,評估價值必然與實現(xiàn)價值有差異。若評估價值高于實現(xiàn)價值,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其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由此,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有如下特點:
第一,知識產權的高價值性決定了知識產權具有較強的擔保功能。但出質知識產權的品質不同,其擔保功能也有差異。以馳名商標出質的其擔保功能相對于一般商標要強。
第二,質物價值的不穩(wěn)定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風險比較大。
第三,質物價值是一個預期值。該預期值常會與實際狀況相背離,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其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不及動產。動產標的的價值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動產的流通性較強。當出質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直接將質物折價、拍賣、變賣而優(yōu)先受償。動產源于質物的擔保能力是充分的、有效的,因而動產具有較強的擔保功能。與動產相比,知識產權的價值波動性較大,容易受技術狀況、市場變化的影響而上下浮動;同時知識產權的流通性也不及動產,這已成為制約知識產權發(fā)展的關鍵因素。因此知識產權中質權人從質物中獲得的保障是有限的,知識產權的價值不能保證債權人充分實現(xiàn)其債權,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不及動產。
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雖不及動產,但強于股權。知識產品的價值與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價值都具有不穩(wěn)定性,但兩種財產的性質不同。股權中股權所代表的僅僅是股東所享有的一種觀念上的抽象意義的財產權利,其難以為股東所實際控制和掌握。而知識產品是一種非物質財富,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使價值增值。例如經營者通過自己的經營方式、保證所提供的商品的質量從而使自己的商標具有穩(wěn)固的、不斷上升的價值。而且隨著科技的發(fā)展,知識產權的價值不斷上升將是價值變動的主要趨勢。當然,知識產品的價值也會因經營狀況、技術因素、市場因素而降低,但對于知識產品價值的降低質權人可以事先預知,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而在股權中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價值往往因公司的經營狀況、股市行情等影響而波動較大,股東難以預知難以控制。當?shù)墓善眱r格上漲時,質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一旦股票價格下跌,質權人則承受債權得不到充分受償?shù)娘L險。質權人也難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因而股權的擔保功能較弱。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知識產權是極有潛力的財產類型。在知識經濟時代,如何充分利用知識產權的價值,使其物盡所用已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知識產權是以可轉讓的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對債權予以擔保的一項法律制度。它為知識產權交換價值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囿于我國的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較弱,企業(yè)不注重創(chuàng)建、維護馳名商標的現(xiàn)狀,我國的知識產權價值不高,加上知識產權價值本身的不穩(wěn)定性、預期性使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弱于動產。這大大影響了知識產權業(yè)務的開展。
二、增強知識產權擔保功能的若干方案
如何增強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已成為我們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無庸置疑,充分實現(xiàn)知識產權價值將是首選方案。這是由擔保標的價值大,擔保物權的擔保功能就強;擔保標的價值小,擔保物權的擔保功能就弱的關系所決定的。但其在操作中難以具體實施。因為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xiàn)受諸多因素綜合影響,忽略了其中任一因素都將使知識產權價值有所偏離。而對任一因素的修正都將是一項長期的工程,短期內我們的難題仍然不能得到解決。鑒于這種狀況,筆者認為我們不應囿于知識產權的狹小范圍,而應從知識產權之外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思路。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擔保方式,還是企業(yè)新的融資手段。而企業(yè)在融資時,銀行往往根據企業(yè)的自身狀況要求企業(yè)采取其他保證債權實現(xiàn)的措施。這些額外的措施是否可以成為增強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的手段呢?回答是肯定的。因為這些措施已在實踐中被銀行采用,而且效果較好。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案:
第一,要求企業(yè)的高級管理人員簽定保證協(xié)議。廣東發(fā)展銀行溫州支行就引入了這種制度:除要求抵押和外,絕大多數(shù)業(yè)務都要求企業(yè)主或主要股東對貸款負無限責任。這種做法減少了銀行的憂慮,保證了貸款的收回,又使企業(yè)獲得了急需的資金,拓展了知識產權業(yè)務開展的空間。有信用的企業(yè)主們樂意接受這種“無限責任”的約束,與廣發(fā)行溫州支行共成長的莊吉集團、高邦集團和銀星集團等等知名企業(yè)的股東均在“無限責任”的條款欄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以企業(yè)的商譽增強的擔保功能。在珠海商業(yè)銀行軟件著作權一例中,珠海商業(yè)銀行直接根據金山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軟件著作權向軟件企業(yè)貸款。{3}金山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望科技有限公司 享有較高的商譽,經營狀況良好,銀行相信它們具有還款能力?梢娖髽I(yè)的商譽在銀行貸款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對知識產權價值不穩(wěn)定性的有效補充。商譽的價值與著作權的價值的結合大大增強了著作權的擔保功能,銀行通過對質物價值的支配完全可以保證債權的實現(xiàn)。
第三,以企業(yè)的信用增強的擔保功能。在福建金得利集團的商標貸款中,中信實業(yè)銀行福州分行則以福建金得利集團的信用和董事長個人的信用為商標的補充。{4}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體所具有的償付債務的能力而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的信賴和評價。這種評價是社會公眾的評價,而不是當事人的自我經濟評價。對于民事主體而言,其信用狀況與他所擁有財產、資本密切相關聯(lián)。作為一家固定資產在4000萬元左右的中小民營企業(yè),每年被銀行評為3A企業(yè),福建金得利集團的信用和董事長個人的信用能夠保障銀行債權的實現(xiàn)。
在采用這三種方案時,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這三種方案是作為增強知識產權擔保功能的輔助手段而提出的。它并非適用于所有的知識產權。即它的適用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僅限于價值含量不高的知識產權。
第二,選擇最優(yōu)方案。第一種方案運用面較廣,目前銀行主要采取這種方式減少知識產權的信貸風險。只要企業(yè)主或主要股東愿意簽定保證協(xié)議。銀行就可以提供貸款。企業(yè)高級管理者也往往愿意承擔保證責任。因為這是企業(yè)在沒有其他的融資途徑的情況下,解決資金難的唯一方式。第二種、第三種方法都有一定的限定范圍,適用面較窄。前者主要適用于有相當商譽的企業(yè),后者適用于有一定信用的企業(yè)?傊,銀行可根據企業(yè)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法來增強知識產權的擔保功能。這樣既保證了知識產權的順利進行,又可以增加銀行的贏利。
第三,這三種方案僅是增強知識產權擔保功能的權宜之計。最終的解決出路還是要增強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新能力,提高商業(yè)標識的市場評價。當然,銀行對知識產權的正確認識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1} ①2003—08—02 —13
{2} 劉偉:《專利技術融資的新渠道—權利》,載《科技進步與對策》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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