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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性質研究

時間:2024-09-07 08:45:47 法律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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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性質研究

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性質研究

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性質研究

(一)我國相關立法對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賦予了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安全權。與此相對應,該法第18條又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上述條文的規(guī)定籠統(tǒng),條文中所提到的安全權利和義務應理解為僅涉及交易對象(包括商品、服務兩類)本身,即消費關系標的物的安全問題,但該規(guī)定過于簡單,不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人身權益。我國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而其他法律法規(guī)對此也有規(guī)定,如公路法第四十三條,鐵路法第十條,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等。以上是具有侵權行為法性質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此外,合同法中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也涉及到經營者的這一義務。
(二)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
民事主體違反應盡的民事義務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違反不同性質的義務會導致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因此必須先明確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性質,才能在適用安全保障義務時,明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的責任類型。
目前學界對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存在法定義務說、附隨義務說、注意義務說和多元說等學說,主要集中于法定義務說和附隨義務說這個分歧上。實際上有關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的審理都讓我們認識到該義務跨越了合同法和侵權法兩大領域,體現(xiàn)了這兩大領域民事義務的屬性。[ ]主張法定義務說的學者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大量地規(guī)定了各種具體情況下的安全保障義務,這一義務是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設,是經營者應承擔的強制義務,無論約定與否都不得排除適用,通過法定義務的確立才能強化本處于弱勢地位的安全保障義務,提高它的法律地位,這符合我國目前的立法環(huán)境,有利于逐漸完善有關法律規(guī)定,將安全保障義務真正書面歸入強行法領域,最終解決不存在合同關系的受害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損害賠償難題。附隨義務說認為,安全保障義務雖然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由于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引,這種義務理所當然在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之外應該存在。[ ]這一義務廣泛存在于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當事人之間,其根據(jù)為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實務中,“銀河賓館”案就是根據(jù)附隨義務理論來判決的。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依據(jù)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綜合考慮社會的經濟追求和道德需要之后而由法律設定的一種經營者義務。筆者認為經營者負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強制性的,不能約定排除和限制的基礎性義務,是一種法定的而非約定的附隨義務。首先,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附隨義務性質,則《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這一義務就沒有必要,但《解釋》對安全保障義務是將其作為新類型的侵權行為加以規(guī)定的,其宗旨在于保護相關人的利益,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履行積極的注意義務,這極大地豐富了侵權形態(tài);其次,當經營者與受害人之間不存在交易關系時,界定為附隨義務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有利的救濟,因為附隨義務是隨著合同主義務而產生,這時應弱化合同法的安全保障義務案件中的適用,界定安全保障義務為法定義務,經營者就應承擔法定義務的侵權責任,比起承擔附隨義務的違約責任能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最后,安全保障義務的產生是對企業(yè)片面追求商業(yè)利潤而往往忽視浪費者人身、財產權益保障的警醒,是基于實質公平理念的訴求,是法律的人本主義思潮和法律社會化的結果,為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維護社會公平理念應將其界定為法定義務。
民法是私法,應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定義務是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允許當事人就安全方面做出特別的高于法律法規(guī)標準的特殊的約定或者經營者單方面做出的特別承諾,此時經營者必須按已成為合同一部分的約定和承諾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當明確在以下情形之下,行為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一,法律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此有約定的;第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經營者單方面承諾的安全保障義務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相對人默示方式接受這種承諾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為基礎,約定義務為例外,當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時承擔的是侵權責任,違反約定義務則相應地承擔違約責任,當產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時,受害人自主選擇以何種有利于自己的責任性質尋求救濟,法官不宜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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