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應否考慮從量稅的思考
摘要:在沒有銷售額的消費稅應納稅額中,組成計稅價格就成為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然而在消費稅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jié)合的復合計稅中,對于從量稅是否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現(xiàn)行規(guī)定有不協(xié)調(diào)的地方。筆者通過得出自己的一些見解,以供讀者。關鍵詞:消費稅 從量稅 從價稅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jù)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煙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jié)合的復合計稅辦法。根據(jù)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為“煙酒通知”)規(guī)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tǒng)一為20%。卷煙的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diào)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比例稅率為30%;每標準條調(diào)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45%。
按照這一規(guī)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chǎn)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于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guī)定,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jù),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chǎn)將自產(chǎn)糧食白酒1000斤用于職工福利,其成本為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由于沒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只能通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 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 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mào)易金額和數(shù)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為了有效處理進口卷煙的稅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調(diào)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guī)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
【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應否考慮從量稅的思考】相關文章:
淺談消費稅的納稅籌劃03-21
FOB價格條件下的貨運代理人應否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11-13
關于我國旅游價格信用問題的思考12-05
對個人所得稅征納方式的理性思考12-09
對所得稅會計改革的思考03-23
試論消費稅制的完善03-20
個人所得稅塵埃落定后的思考03-26
所得稅會計改革的思考論文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