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范本
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tài)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下文是申請書網整理收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范本,供大家參考。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范本【1】
六安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
我區(qū)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啟動不動產登記工作,經過近三個月的不斷摸索和學習,逐漸完善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業(yè)務流程,規(guī)范操作登記程序,基本實現便民高效的登記要求。但是在我區(qū)不動產登記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原來分散登記中的弊病,導致了部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嚴重滯后,大大影響了我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級反饋存在的.問題,懇請給予指導。現將問題反饋如下:
問題一: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只有土地權屬證明。
20XX年之前,金安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普遍存在由當地土管建設所為登記申請人開具土地使用證明,證明的基本內容是申請人所占土地屬于國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無權屬糾紛、土地證正在辦理之中等,申請人僅憑借該證明就進行房屋登記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一直沒有登記,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不明確,四至模糊,面積未實測。
問題二: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沒有辦理土地登記,查詢房屋登記資料也沒有土地權屬證明。
金安區(qū)早期房屋登記中不需要土地登記或土地證明,但房屋登記材料中寫有土地證書號(經查沒有土地登記資料),其土地性質集體、國有不清晰,劃撥、出讓不明確,也無土地使用權的任何信息,但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現在辦理不動產,無法鑒定土地使用權性質。
問題三:辦理了土地登記但沒有辦理房屋登記。
金安區(qū)于2010年已完成“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但因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等原因,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沒有建房部門頒發(fā)的《規(guī)劃許可證》,房屋信息不能記載,無法實現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
問題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但現在查詢不到土地登記資料,在變更時,如何解決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
特此請示。
20XX年8月30日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范本【2】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于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國土資發(fā)〔2014〕15號)收悉,F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的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XX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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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者單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時,需要按照規(guī)定提交齊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須攜帶的原件材料。
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需要攜帶原件驗證,留復印件辦理;
不動產權屬證書,需要攜帶原件;
契稅完稅或減免契稅憑證和增值稅等完稅證明,需攜帶原件;
證明不動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材料,包括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xié)議、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xié)議、合并協(xié)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不動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戶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的證明材料;
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需提供土地出讓相關資料及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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