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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
在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fā)生爭議時,首先該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以下就由YJBYS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
勞動爭議調解步驟如下:
(1)調解申請。指企業(yè)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zhí)岢龅囊庖姾鸵罁?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tài)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guī)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zhí)行。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zhí)行。
常見勞動糾紛的種類:
(一)、勞動合同爭議
1、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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