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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
《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經1997年10月30日長沙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批準,下面是關于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下面是關于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范文,歡迎大家閱讀!
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文明,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殯葬管理應堅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jié)約殯葬用地,破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jié)儉辦理喪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縣(市)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guī)劃,將殯葬設施建設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第五條
市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市殯葬管理工作?h(市)、區(qū)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內殯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當地政府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衛(wèi)生、國土、規(guī)劃、市容環(huán)衛(wèi)、民族、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應將殯葬改革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加強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推行殯葬改革。
第七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除省級政府批準的暫不實行火葬的地區(qū)以外,均為實行火葬的地區(qū)。
實行火葬的地區(qū)的死亡人員,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和自愿捐獻遺體供科研教學的外,均應火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土葬提供車輛、墓穴等條件。
第九條
患烈性傳染病死亡的,死者親屬、醫(yī)院或者所在單位應按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guī)定報告衛(wèi)生防疫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遺體火化。
第十條
外來人員在長沙地區(qū)死亡的,應就地火化,因特殊情況要運回原居住地的,須經死亡地政府民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須憑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和無名尸體,須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火化。需存尸延期火化的,所需費用由要求存尸者承擔。
第十二條
實行火葬的地區(qū)的死亡人員的遺體由殯葬服務單位的殯儀服務專用車運送,因特殊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他車輛運送。車輛運送遺體后,必須經技術處理,確保衛(wèi)生,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禁止殯葬服務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運送遺體業(yè)務。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死者的單位或者親屬約定的時間、地點接運遺體,并按約定時間火化。
第十三條
實行火葬的地區(qū)的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應協(xié)助殯葬服務單位制止將在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死亡人員的遺體運出土葬。
第十四條
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者寄存骨灰。需安葬骨灰的,可安葬在公墓內,也可深埋不留墳頭。禁止將骨灰入棺土葬。
第三章 殯葬和墓葬
第十五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市、縣(市)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市政府民政部門和縣(市)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公益性墓地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和審核同意后,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益性墓地由興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公墓由市、縣(市)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殯葬服務單位申請建立,經同級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殯葬服務單位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墓葬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墳墓。
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依法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應合理規(guī)劃,節(jié)約用地。安葬骨灰或者遺體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省級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墓區(qū)應因地制宜進行綠化,逐步實行園林化。
第二十條 暫不實行火葬的地區(qū)死亡人員的遺體,應安葬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內;尚未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遺體安葬提倡深埋。禁止建造永固性墳墓。
第二十一條 建造墳墓應選擇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文物保護區(qū)、水源保護區(qū)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附近及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造墳墓。
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 活動和用品
第二十二條 殯儀活動應當文明節(jié)儉,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內的殯儀活動應在殯儀館或者其他有條件的場所舉行。禁止占道搭設靈棚,禁止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紙。
禁止在醫(yī)院、學校設置殯儀活動場所。
按宗教儀式舉行殯儀活動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宗教活動場所舉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禁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服務網絡,改善服務設施,提高服務質量。
殯儀服務人員應遵守職業(yè)道德,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財物。
殯儀服務收費標準按省級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平毀墳頭或者限期遷出,恢復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將骨灰裝入棺木土葬的;
(二)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和建造活人墳墓的;
(三)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文物保護區(qū)、水源保護區(qū)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附近及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墓的;
(四)已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區(qū),其死亡人員遺體不安葬在公益性墓地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侵占公墓土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占,退還土地,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殯葬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殯葬管理人員和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3]
實施修改
為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加強城市殯葬管理工作,市政府決定對《〈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quot;本市各級各類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應加強對太平間的管理,禁止在太平間內從事殯儀經營活動、設置悼念場所。quot;二、第十七條修改為:quot;公墓、殯儀服務站、骨灰堂、殯儀館、火葬場等殯葬設施的建設,應按照省、市政府制定的殯葬設施建設規(guī)劃進行,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quot;三、第十八條修改為:quot;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應經縣(市)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興建單位負責管理,并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地。quot;四、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并修改為:quot;建立公共墓地應當選擇荒山瘠地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禁止占用耕地建墳墓。quot;五、第二十五條修改為:quot;殯儀活動應當文明節(jié)儉,禁止封建迷信活動。市區(qū)內治喪活動應在規(guī)定的治喪場所進行,禁止在醫(yī)院、學校內設立治喪場所。市區(qū)內禁止室外搭設靈棚治喪。quot;六、刪除第二十九條。
七、第三十三條修改為quot;在醫(yī)院、學校設立治喪場所或在市區(qū)內室外搭設靈棚治喪的,由民政部門、當地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強制的拆除。在強制的拆除過程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quot;八、刪除第三十四條。
九、第三十五條修改為:quot;出殯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予以制止,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出殯車輛沿途燃放鞭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xié)助制止。quot;《〈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長沙市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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