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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為了維護食品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具體情況,特制定食品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食品合同管理辦法措施(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消費維權處理制度。
第二條 經營戶要在店內顯著位置公布消費投訴舉報電話,方便農村消費者投訴。
第三條 經營戶要健全消費維權制度,及時處理與消費者之間的商品質量糾紛,不得拒絕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請求;因商品質量而引發(fā)的糾紛要做積極處理,及時予以換貨、退貨或者賠償處理,對確因商品質量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主動向消費者承諾損害賠償;協商未果無法處理的投訴,應及時告知當地工商部門,要求予以公正處理。
第四條 經營戶應熱情接待消費者投訴,并做好相關記錄;要自行調節(jié)小額投訴糾紛,做到讓消費者滿意。
第五條 對消費者投訴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較大、范圍較廣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積極受理投訴,并及時、如實告知當地工商部門。
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上市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市場食品購銷掛鉤,是指市場開辦者或經營者以協議方式與優(yōu)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guī)范的批發(fā)市嘗大型批發(fā)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yōu)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條 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類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食品。
第四條 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雙方應當簽訂合同,并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第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積極做好購銷掛鉤的引導、組織工作,并為食品經營者履行購銷掛鉤協議提供必要條件和優(yōu)惠措施。
第六條 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查驗購銷掛鉤單位的合法性和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標準或要求,并按照食品市場索票索證制度的規(guī)定,向供貨方索取相關票證。
第七條 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掛鉤的供貨方情況和產品名錄,應報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需要提供掛鉤的單位和產品名錄的'如下信息和材料:
(一)、供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食品品名、品種、規(guī)格、商標;
(三)、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及產品質量合格的相關票證。
第八條 與市場開辦者和食品經營者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市場準入手續(xù),根據
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與之掛鉤的超市、市場銷售。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及場內經營者、超市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fā)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查處。
食品經營者承諾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經營者承諾制度,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費環(huán)境。保障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樹立誠實守信的商業(yè)形象,自覺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的監(jiān)督。
第二條 營造溫馨購物環(huán)境,接待顧客禮貌、熱情、熱心、耐心、周到。
第三條 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有序。
第四條 嚴格執(zhí)行本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嚴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條 認真履行進貨食品查制度,查驗食品質量及來源、建立進貨臺帳,做到臺帳與進貨憑證相符。
第六條 實行食品售前檢查制度、食品上柜銷售前要檢查質量和食品外觀,謝絕不合格食品上柜銷售。
第七條 食品實行明碼標價、標簽內容真實明確,價格合理、計量準確。
第八條 所經銷食品符合國家食品衛(wèi)生標準,不經銷有害有毒、污染、變質、過期食品;不經銷假冒偽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優(yōu)食品;不經銷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
第九條 對食品自檢中發(fā)現和工商機關監(jiān)測或行政執(zhí)法機關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時清理下柜。
第十條 凡顧客購買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憑發(fā)票按國家有關食品售后服務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 條如果違背承諾給消費者造成直接損失、本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二 條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認真做好消費投訴工作,積極配合工商機關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
本食品安全制度,一式兩份,本店公示一份、交許可登記機關一份。我店將認真對照執(zhí)行,并作出鄭重承諾,歡迎消費者和執(zhí)法機關的監(jiān)督。
承諾人:
年 月 日
食品合同管理辦法措施(2)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本店保證食品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結合我店實際制定本制度,并承諾認真執(zhí)行: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 本店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食品生產者或其他供貨者之間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符合規(guī)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 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店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店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本店查驗內容:
(一) 營業(yè)執(zhí)照;
(二)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 標注通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 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
(五) 銷售憑證;
(六) 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 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定型包裝食品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分裝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八) 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事項,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標明;
(九)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
(十) 銷售散裝食品或分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外包裝容器、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十一) 國家和省對食品有其他特殊規(guī)定的,按其執(zhí)行。
(十二) 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或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拒絕進貨。發(fā)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本店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fā)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 本店員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并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采購。
食品索證索票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索證索票制度。
第二條 索證索票是指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食品經營戶在訂貨時,向供貨方索取的有關證照和票據,作為證明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可靠的憑證。
第三條 購進食品時經營戶有義務向食品供貨商索取電子打印的統(tǒng)一格式的供貨憑證,認真核對憑證內容與實際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裝訂,保存2年以上。
第四條 初次購入食品時,應當仔細查驗能夠證明供貨商主體資格的相關證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wèi)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證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對一次。同時,應仔細查驗供貨商的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國家規(guī)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報告、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該食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若所購入的食品為進口食品,還應仔細查驗該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報告應半年索驗一次,所列檢驗項目應當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
第五條 在認真查驗以上相關證明文件后,應索要文件的復印件,并按照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規(guī)范整理、建檔備查,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六條 購進食品時,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guī)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一)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檢驗(檢疫)證明;
(三)符合規(guī)定的銷售票據。
第七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一)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二)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三)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食品進銷貨臺賬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進銷貨臺賬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二條 自覺向上級批發(fā)商索要電子打印的統(tǒng)一規(guī)格的供貨憑證作為進貨臺賬。請注意保存2年”字樣的供貨憑證,應當包括商品名稱、商品條碼、包裝規(guī)格、進貨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貨商名稱、企業(yè)注冊號、地址、聯系電話、供貨日期等內容;對有從事食品批發(fā)業(yè)務的,應安裝符合工商部門要求的電子臺帳軟件,并按規(guī)定及時將進貨時間、數量、來源以及貨物品種、規(guī)格、流向等內容如實記錄清晰、完整,確保所售商品貨正源清。
第三條 食品零售商應設立檔案盒,將供貨商提供的具有規(guī)范內容的供貨憑證按月裝訂成冊,作為進貨臺帳保存;從事食品批發(fā)業(yè)務的,應保存好進銷貨的電子數據,不得隨意刪除。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對食品經營企業(yè)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店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 本店須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下架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下架制度。
第二條 本店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某一批次貨類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其他的問題食品,通過核貨、退貨、召回、銷毀、補救措施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店入發(fā)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第五條 退市食品種類:
(一) 食品的供貨商未按規(guī)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二) 本店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銷售的食品本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 本店自檢過程中發(fā)現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 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檢測,確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 經食品安全專家評估認為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級和本部門下架通知的。
第六條 發(fā)現已經銷售或存儲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食品供貨商生產廠家,并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有過退市記錄的食品供應商、生產廠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證明等文件進行特別標準,及時清點下架退市食品的數量。
第八條 本店會加強和公司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食品動態(tài)信息,積極協助工商部門對食品經營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建立退市食品臺賬,記錄退市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庫存數量和銷售數量、生產批號、保存期、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處理情況,且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本店現建立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質量自檢制度,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條 本店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檢查目的是及時發(fā)現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本店檢查內容包括對經營設施條件自查和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進行檢查
(一) 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三) 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設施;
(四) 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明示溫度已經食品安全要求;
(五) 檢查食品,及時清理編制或者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檢查的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設施。
第五條 本店由專人按早、晚兩個時間段各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如發(fā)現第四條所列問題應當堅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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