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責任
締約的各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費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合同的談判,雙方都應該誠實守信,負有法定的誠信義務。協(xié)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須的,最后達不成協(xié)議,也是可以預料和常態(tài)的風險,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惡意磋商(具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那么不誠信的當事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合同法》第43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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