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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輪代理人扣繳外國企業(yè)所得稅
一、業(yè)務概述
外國公司以船舶從中國港口運載旅客、貨物或者郵件出境的,取得運輸收入的承運人為納稅人。納稅人包括:
(一)買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國租船公司為納稅人;
(二)程租船,以外國船東為納稅人;
(三)中國租用的外國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轉租給外國公司的,以外國公司為納稅人;
(四)外國公司期租的中國籍船舶,以外國公司為納稅人;
(五)其他外國籍船舶,以其船公司為納稅人。
依法經批準經營外輪代理業(yè)務的公司(外輪代理人)為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委托外輪代理人計算并代收運費的,外輪代理人應當在收取運費后,按照規(guī)定的4.65%綜合計征率直接從納稅人的收入總額中代扣應納稅款。不通過外輪代理人代收運費的,外輪代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4.65%綜合計征率計算預計稅款,并通知納稅人在船舶抵港前將預計稅款與港口使用費備用金一并匯達,由外輪代理人代收稅款。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6〕87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yè)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外國公司有關船舶運輸稅收情況報告表格的通知》(國稅函〔2002〕38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按協(xié)定享受減免稅的,要求報送資料:
1.按照協(xié)定規(guī)定,船舶運輸收入,所得僅由企業(yè)的實際管理機構或者總機構所在締約國征稅的,或者收入來源國應對締約國對方居民公司經營國際運輸業(yè)務取得的收入,所得減稅或者免稅的,外國公司應當提供締約國稅務主管當局出具的該公司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2.按照協(xié)定規(guī)定,收入來源國應當對懸掛締約國對方國旗的商船或者由締約國對方航運企業(yè)經營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取得的運輸收入,所得減稅或者免稅的,外國公司應當提供締約國對方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外輪代理人按照規(guī)定代扣、代收的稅款,應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內,填報《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并將實收稅款繳入國庫。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上月外輪代理業(yè)務情況一覽表、運費結算情況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和繳納稅款的期限不得超過船舶離港之日起60日。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申報
(1)審核企業(yè)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對審核無誤的,在《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企業(yè);
(3)將審核后的《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錄入系統(tǒng);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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